關于印發《江蘇省人民防空
行政執法事項目錄(2025年版)》的通知
關于印發《江蘇省人民防空行政執法事項目錄(2025年版)》的通知
各設區市國動辦,連云港、淮安、宿遷市住建局,機關各處、各直屬單位: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在我省現有人民防空行政權力事項清單的基礎上,我辦依法依規對全省人民防空領域實施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事項進行了梳理匯總,形成了《江蘇省人民防空行政執法事項目錄(2025年版)》,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國防動員辦公室
2025年3月31日
附件
江蘇省人民防空行政執法事項目錄(2025年版)
序號 | 事項名稱 | 行政執法 類型 | 執法依據 | 實施 層級 | 備注 |
1 | 對違反國家規定不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條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省、市、縣 | |
2 | 對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 省、市、縣 | |
3 | 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人民防空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七十三條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五條 | 省、市、縣 | |
4 | 對人民防空工程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一款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五條 | 省、市、縣 | |
5 | 對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一款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五條 | 省、市、縣 | |
6 | 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七十三條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 | 省、市、縣 | |
7 | 對人民防空工程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一款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五條 | 省、市、縣 | |
8 | 對人民防空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有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一款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五條 | 省、市、縣 | |
9 | 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七十三條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五條 | 省、市、縣 | |
10 | 對涉及人民防空工程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或者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三條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五條 | 省、市、縣 | |
11 | 對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補建或者拒不補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 省、市、縣 | |
12 | 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七十三條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五條 | 省、市、縣 | |
13 | 對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延誤傳遞防空警報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 省、市、縣 | |
14 | 對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一款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五條 | 省、市、縣 | |
15 | 對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三條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五條 | 省、市、縣 | |
16 | 對人民防空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人防工程質量,或者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一款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五條 | 省、市、縣 | |
17 | 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七十三條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五條 | 省、市、縣 | |
18 | 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將人民防空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七十三條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五條 | 省、市、縣 | |
19 | 對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一款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五條 | 省、市、縣 | |
20 | 對人民防空工程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一款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五條 | 省、市、縣 | |
21 | 對人民防空工程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一款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五條 | 省、市、縣 | |
22 | 對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 省、市、縣 | |
23 | 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七十三條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五條 | 省、市、縣 | |
24 | 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組織施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三條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五條 | 省、市、縣 | |
25 | 對人民防空工程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人民防空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一款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五條 | 省、市、縣 | |
26 | 對影響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能力的作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 省、市、縣 | |
27 | 對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 省、市、縣 | |
28 | 對人防工程維護管理不當影響防護效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 省、市、縣 | |
29 | 對將平時用作停車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業主開放、出租停車位的租賃期限超過三年或者將停車位出售、附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條 | 省、市、縣 | |
30 | 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七十三條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五條 | 省、市、縣 | |
31 | 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七十三條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五條 | 省、市、縣 | |
32 | 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七十三條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五條 | 省、市、縣 | |
33 | 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七十三條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五條 | 省、市、縣 | |
34 | 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人民防空工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一款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五條 | 省、市、縣 | |
35 | 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七十三條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五條 | 省、市、縣 | |
36 | 對未達到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要求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第三十條 | 省、市、縣 | |
37 | 對損壞人防工程標識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三十條 | 省、市、縣 | |
38 | 對挪用或者損壞平戰轉換設備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三十條 | 省、市、縣 | |
39 | 對安裝充電設備設施破壞人防工程戰時防護效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三十條 | 省、市、縣 | |
40 | 對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生產企業未落實產品質量等管理制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 | 省、市、縣 | |
41 | 對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生產企業出廠的人民防空防護設備未附產品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銘牌或者銘牌內容不完整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 | 省、市、縣 | |
42 | 對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生產企業未能按要求將新生產地點和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對新生產地點試制防護設備產品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提交資質證書核發機關和新生產地點所在地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十六條 | 省、市、縣 | |
43 | 對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生產企業不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 省、市、縣 | |
44 | 對人民防空防護設備出現質量問題或者未履行產品維修責任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 | 省、市、縣 | |
45 | 對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生產企業未對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產品質量進行檢驗檢測即出廠銷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 | 省、市、縣 | |
46 | 對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生產企業在申請《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生產資質證書》過程中弄虛作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 | 省、市、縣 | |
47 | 對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人民防空防護設備未納入《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產品目錄》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 | 省、市、縣 | |
48 | 對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生產企業未取得《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生產資質證書》生產防護設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十五條 | 省、市、縣 | |
49 | 對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生產企業不具備生產條件從事生產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十五條 | 省、市、縣 | |
50 | 對逾期未繳納易地建設費的加收滯納金 | 行政強制 |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 省、市、縣 | |
51 | 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質量行為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條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五條 | 市、縣 | |
52 | 對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質量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條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五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三款 《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第四條和附件1第64—65項 | 省、市、縣 | |
53 | 對人防工程監理企業從業行為和服務質量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8〕4號)第三部分第(十一)點 《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第四條和附件1第66—68項 | 省、市、縣 | |
54 | 對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五條第三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 市、縣 | |
55 | 對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要求建設質量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條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條 | 市、縣 | |
56 | 對城市及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筑建設防空地下室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二條 | 市、縣 | |
57 | 對拆除、報廢、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條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十八條 《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 | 市、縣 | |
58 | 對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 | 市、縣 | |
59 | 對妨礙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安裝和正常使用的行為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九條 | 市、縣 | |
60 | 對核電廠核事故預防和應急準備工作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江蘇省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九條 | 省 | |
61 | 對人民防空防護設備安裝質量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條 《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 《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使用規定》第十五條、第十七條 《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監督管理規定》(蘇防規〔2021〕3號)第二十一條 《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管理辦法》(蘇防規〔2021〕4號)第十七條 | 省、市、縣 | |
62 | 對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生產質量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條 《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 《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使用規定》第十五條、第十七條 《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監督管理規定》(蘇防規〔2021〕3號)第二十一條 《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管理辦法》(蘇防規〔2021〕4號)第十七條 | 省、市、縣 | |
63 | 對人民防空防護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測質量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人民防空防護設備檢驗檢測管理辦法》(發改國防規〔2024〕1450號)第十七條 《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監督管理規定》(蘇防規〔2021〕3號)第二十一條 《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管理辦法》(蘇防規〔2021〕4號)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 | 省、市、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