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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320000/2023-00082 內容分類: 政策文件
文 號: 公開日期: 2023-12-29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公開時限:

省國動辦關于印發《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審查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12-29 16:09瀏覽次數:

 

 

省國動辦關于印發《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審查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國動辦,連云港、淮安、宿遷市住建局,機關各處、各直屬單位: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審查工作,規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活動,現將修訂后的《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審查辦法》印發你們,望遵照執行。《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項目審查辦法》(蘇防〔2015〕52號)同時廢止。

 

 

江蘇省國防動員辦公室            

2023年12月22日               

 


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審查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審查工作,規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活動,確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使用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下項目執行本辦法:

(一)結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二)城市的地鐵等地下交通干線、交通綜合樞紐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關鍵部位和重點設施兼顧人民防空需要的項目;

(三)使用人防專項資金建設的工程;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三條  結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城市地下交通干線以及其他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需要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或者政府賦予項目審批權的其他部門(以下統稱“項目審批部門”)按照職責負責審批。

第四條  申請辦理新建民用建筑同步建設防空地下室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單位)身份證明(營業執照、法人證書等)。委托代理的,還應提供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

(二)建設項目立項文件;

(三)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總平方案圖(含建設項目方案審查意見)及其規劃條件;

(四)人防設計方案圖(含總平位置圖、戰時平面圖、平時平面圖、主要剖面圖、與防空地下室連通的非人防地下室平面圖)。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應提交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構)筑物性質佐證材料;

(五)新建民用建筑建設防空地下室審批許可申請表。

第五條  申請辦理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單位)身份證明(營業執照、法人證書等)。委托代理的,還應提供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

(二)建設項目立項文件;

(三)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總平方案圖(含建設項目方案審查意見)及其規劃條件;

(四)建設項目符合易地建設條件的佐證材料;

(五)新建民用建筑建設防空地下室審批許可申請表。

第六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或項目審批部門應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完成對結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項目的審查。涉及易地建設防空地下室的,可根據需要組織專家評審。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收到同意易地建設防空地下室的決定后,應依法向稅務主管部門申報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第七條  結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并入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實行聯合審查。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采用“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加強對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質量和施工圖審查質量的監督檢查,適時開展專項檢查。

第八條  申請辦理城市地下交通干線以及其他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需要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單位)身份證明(營業執照、法人證書等)。委托代理的,還應提供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

(二)建設項目立項文件;

(三)總平面方案圖及兼顧人民防空需要設計方案;

(四)城市地下交通干線以及其他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需要審批許可申請表。

第九條  城市地下交通干線以及其他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需要項目,其關鍵部位和重點設施應當符合人民防空防護標準。建設單位應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編制初步設計文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參加其初步設計審查。

第十條  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使用人防專項資金建設的工程,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審批。

新建、改造市、縣(市、區)人民防空指揮工程,應報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使用人防專項資金建設的工程,主要用于完善人防工程防護體系,建設規模、戰時功能、位置等應落實人防工程建設規劃有關要求,充分考慮重要目標防護工程需求,優先建設各類服務民生工程。

第十二條  人民防空指揮工程項目審查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的審查。申請人民防空指揮工程項目建議書審查,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報批請示;

(二)項目建議書(含選址意見)。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請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報批請示;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含指揮信息系統);

(三)人民防空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審表。

第十四條  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前應完成技術審查,省人防工程標準定額站出具投資估算審查意見。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申請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報批請示;

(二)初步設計文件;

(三)地質勘探報告;

(四)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設計文件報審表。

第十六條  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初步設計批準前應完成建筑工程和指揮信息系統的初步設計技術審查,省人防工程標準定額站出具概算審查意見。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審查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對應報審未報審和審查意見未落實的,應根據相關規定要求,對有關單位予以通報,依法采取相關措施。

第十八條  社會投資單獨建設的人防工程項目可參照本辦法相關條款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項目審查辦法》(蘇防〔2015〕52號)同時廢止。